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和解的規定和實務,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首先,形式和解應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辯與當事人雙方的和解自愿為基本前提。其次,適用的案件范圍從犯罪人類型上說,主要包括輕微財產性犯罪案件和輕微人身侵害案件,但也有國家成功的將刑事和解適用于嚴重犯罪。
2.和解的一般過程。
刑事和解的價值在于:一是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的維護被害人的利益。二是刑事和解有利于矯正犯罪,實現犯罪人的再社會化。三是刑事和解是改善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四是刑事和解是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的需要。
申請人:zz,男,土家族,1977年8月1日,zz省zz界市永定區楓香崗鄉玉皇洞。4308xxx7708012.
2011年8月9日,在張家界市子午路上的閩南大酒店門口,我與鄭發生糾紛,在爭執過程中,鄭用刀致我輕傷。鄭的過錯行為,給我造成了身體上的創傷及財產損失,對此,鄭已經深表歉意并決心悔改。我們已經達成了賠償協議,根據我國的現行的刑事法律政策,現請求刑事和解,并不追究鄭的刑事責任。
此致zz市公安局永定區分局
律霸小編提醒您,刑事和解必須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偵查機關的職責就是偵破案件,查清事實和搜集證據,判定加害人是否構成犯罪并非其基本職權,法律也沒有賦予偵查機關調解的權利。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知識,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律霸網為您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歡迎您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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