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凡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堅持離婚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
(2)雙方雖自愿離婚,但對于子女撫養和撫育費不能自行達成協議的。
(3)雙方雖自愿離婚,但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處理達不成一致協議的。
(4)雙方雖自愿離婚,但因其他糾紛(如債權債務歸屬、公房由誰繼續租賃等等)無法自行協 商解決的。
總之, 離婚雙方只要對離婚和其他附帶問題持有異議,雙方又不能經過協商取得一致 意見的,可起訴到人民法院解決。
二、哪些情況不能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絕對的,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的自由。在很多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也會受到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況除外。如果在審理期間發現女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則應直接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條是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體現了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給予的特殊保護。這里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三項規定予以判斷,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本條僅限制原離婚訴訟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來的被告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本條還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中所依據的離婚事實、理由沒有本質變化情況。如果出現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和新理由,則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雖說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可以由當事人進行選擇,但實際也是要基于具體的情況來選擇。因為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這都要求必須要符合了對應的條件,那么最終才有可能離婚成功,不然的話也是無法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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