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更改離婚協議可以嗎?
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可以自行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自覺履行協議,如有必要,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
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協議能修改嗎?
1、“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后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電話形式或上門征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準,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并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并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后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并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電話或是上門征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并公證,如果男方手里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三、民政離婚協議更改需要什么程序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做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
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時候簽訂的,協議自雙方簽名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該規定雙方財產的分割內容,如果有孩子的家庭,應該規定孩子的撫養權屬于哪一方,并且另一方什么時候支付撫養費,以及一個月撫養費的數額是多少等內容。
2020年離婚后子女撫養協議書范本
離婚后戶口分戶如何處理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衛生局下行政處罰要多久
2020-12-18錄音錄像侵權的賠償原則是什么
2020-11-17車禍受傷后的索賠流程
2020-11-20法院提前刪除失信人信息的條件
2021-02-02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2021-03-20什么情況下應該賠償勞動者損失
2020-11-08到法院能和娘家人斷絕關系嗎
2021-03-02房地產抵押登記的程序
2021-01-21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及見證人資格
2021-03-16申請勞動局調解的期限是幾天
2021-02-07保險責任免除條款都是有效的嗎
2021-03-14保險代位權和保險合同格式條款
2020-12-26獲得第三者賠償后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2021-01-29未超合理范圍保險應理賠嗎
2021-01-23如何確定保險合同賠償范圍
2020-11-29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三條是怎樣的
2021-03-24淺議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運用
2021-02-27想了解棚戶區改造信息去哪里查詢
2021-01-11如何辦理拆遷安置房手續
2021-02-08房屋拆遷個體租戶可以索賠嗎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