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就包括行為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況下簽字的、協議中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一旦協議書被認定為無效,自然之后也就無法為當事人利益提供保障。
一、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是什么
有效的離婚協議會產生雙方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屬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實現,實踐中人們關注的往往是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依據上文,離婚協議雖然不適用合同法,但卻具有合同的基本屬性,聯系無效合同的規定,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離婚協議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效力如何應當參考以下判定標準:
(一)離婚協議是否適用合同法?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后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
(二)離婚協議在其成立時是否有效?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或許為急于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讓步,或許因兩人間的感情因素一時情緒失控而簽訂,不能因為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認定在其成立時即發生效力。
(三)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時的參考。
要是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自然其中約定的內容對當事人就不具有約束力,也就意味著不能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一定的保障。而實踐中,夫妻協議離婚簽訂協議的時候,就要注意避免出現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況,否則的話對自身來講也是很不利的。
有離婚協議書能否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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