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不管此時要求的費用是多少,其實原告并不一定就是這個費用最終的承擔者,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一般是由敗訴的一方來承擔。當然如果原告有撤訴的話,那此時就需要原告來承擔這個費用了。
一、打離婚官司訴訟費誰給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也就是說,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二、離婚訴訟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需要負擔的費用如下: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其實也就是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此時起訴離婚的一方作為原告,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往往需要同時交納案件受理費,一般情況下是在50-300元之間進行收費,但這個費用的承擔者一般都是敗訴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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