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申請執行的條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生效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已經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的。
(4)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申請強制執行的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于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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