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相對要復雜一些,其中主要涉及到了三個階段,也就是起訴、審理以及判決。但是在法院依法受理了離婚案件之后,實際最終并不一定就是會判決夫妻離婚,這還要看是否符合了訴訟離婚的標準,在不符合的情況下,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會作出離婚判決。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jīng)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nèi)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nèi)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nèi)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jù)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xié)議。達成和好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將協(xié)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fā)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 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 發(fā)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jù)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nèi)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fā)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調解是必經(jīng)程序,而這法律中也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但對于多部分普通人而言,往往就會忽略這一步。如果實際法官并沒有事先經(jīng)過調解,而直接對離婚案件作出了判決的話,則此時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可以依法在判決作出之后的15日,裁定作出之后的10日之內(nèi)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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