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之后,其實就意味著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由于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然此時并不需要再去辦理離婚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也就可以證明夫妻離婚。但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則此時就必須要領取到了離婚證的才行。
一、法院判決離婚還需要辦離婚證嗎
法院的判決書相當于離婚證。我國目前存在兩種不同方式的離婚。一種為協議離婚,選擇這種方式需要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然后到民政局辦理手續,取得離婚證;另一種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取得調解書或判決書。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如果是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就已經解除,可以帶著法院判決書到民政部門辦理再婚登記手續。
二、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夫妻感情破裂之后,一般都會選擇去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手續。離婚登記,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一審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那么才會生效。而要是二審法院作出的,那在作出判決之后就會馬上生效,之后夫妻雙方就會正式解除婚姻關系。而這個時候也不用再格外的去辦理離婚證了,因為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與離婚證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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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法院能否判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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