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就離婚過錯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就包括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暴行為、有重婚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等。也就是說只有在這些情況下導致夫妻離婚的,那么在離婚的同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
一、離婚時如何認定過錯
婚姻法上的離婚過錯方是指:
1、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于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愿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過錯方的賠償標準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
《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過錯,其實與我們理解的生活中的過錯行為是不一樣。而在具有法定過錯情形的時候,無過錯方在離婚的同時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賠償,而實際的賠償主要也就是精神損害方面的,在計算的時候就要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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