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消耗品怎么算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的消耗品怎么計算,要看租賃合同中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簽訂補充協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合同的主要條款】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合同的期限
原則上由租賃協議的當事人約定。然而,為了防止租賃期限過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即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租賃期)為20年。如果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即租賃期限仍為20年。不過租賃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續訂的租賃合同的期限亦不得超過20年,此20年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我國《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期限;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的習慣來確定;如仍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過,對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若租賃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即使當事人對租賃期限作了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租賃合同仍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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