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其實也就是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之后兩人就可以各自追尋各自的幸福了。而在離婚之前,如果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話,則此時就會被認定為重婚,自然會追究重婚一方的法律責任。對于離婚,我國《婚姻法》中也是有規定的,下文中小編帶來最新離婚規定的內容,幫助你進行具體了解。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第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不得不說夫妻離婚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因為相比結婚,其實法律方面對離婚作出的規定就是比較多,其中不僅僅會涉及到解除人身關系,還包括了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問題以及共同債務的處理,而不管是哪一個方面產生糾紛的話,其實就是會對離婚造成影響的。上文就是小編帶來的最新離婚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宣告失蹤缺席判決離婚的法律后果
婚前債務離婚怎么處理
夫妻怎樣寫離婚協議書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經濟犯罪羈押最長時間
2021-02-09根本違約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2021-02-18軍人是否可以涉外結婚
2021-03-15贍養費糾紛立案材料要哪些
2020-12-12訴訟離婚需要找律師嗎
2021-01-30法律上對繼承權的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15無故減薪算辭退嗎
2021-03-13民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2020-11-17經濟性裁員定義
2020-12-07勞動調解書有強制力嗎
2021-03-07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無效產生的后果
2021-01-20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2021-01-15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嗎
2021-02-28辦理交通保險理賠符合的要求是什么
2021-02-07互聯網保險是什么
2020-12-23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2021-03-19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車輛停運損失
2020-12-02論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有什么
2021-02-12如何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
2021-01-17農村土地承包的原則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