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案件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嗎
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首先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后的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請注意,向監察部門舉報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都不是必經過程,但是勞動仲裁卻是起訴的必經過程。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和審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一審程序比較復雜。審理之前人民法院將進行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事宜。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這樣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互相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書中應當寫明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二審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并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徑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序是當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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