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許夫妻離婚,這個時候可能當事人到了一定時間又會法院提起第二次離婚。當然,這個時候也是要看是否滿足判決離婚的條件,換言之這個時候也是可能不判離婚。那法律中規定第二次起訴不判離婚條件有哪些呢?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法院一般判離婚
1、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對于夫妻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情況,有細分了三種情況:
(1)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風病尚未治愈的、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風、甲肝、開放性肺結核、精神分裂癥、狂躁抑郁癥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病。
(2)性無能且無法治愈。這類疾病包括先天性性無能、后發性性無能。不管屬于何種原因,只要是無法治愈,且無法完成性行為,對方要求離婚,都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3)一方隱瞞精神病史,經治不愈。這種情況,不要求難以治愈,只需要經過治療沒有治愈即可,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2、非當事人本人自愿結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這一條主要是針對男方或女方在結婚時并不是自愿結婚的,這種情況來說的,在這一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下又可以分出3種不同的情況。
(1)包辦、買賣婚姻,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生活多年但婚后確實沒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確實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3、確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此條是針對夫妻關系的本質而言的,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后如果出現以上兩種情況,那么婚姻再繼續下去,也許就是一種對彼此的束縛,因此法院一般判離。
4、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夫妻一方所做的某些行為也是導致雙方走向離婚的重要原因,具體分為4種情況: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
(2)一方與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經教育不改者,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或經教育、處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再次提出離婚。
(3)一方有賭博、好逸惡勞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4)受對方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此條具體可以分為2種情況:
(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3)其他情形。
二、二次起訴不判離婚條件有哪些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其實都是有條件要求。而并不是說夫妻想要離婚就一定可以解除婚姻關系。而在訴訟離婚中,就需要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了,這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會準許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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