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催還租賃物有責任嗎
合同繼續有效就有責任。雖然租賃期間屆滿,但如果出租人并沒有通知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則視為原租賃合同效力仍然繼續,此時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租期不明的處理】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看完本文的內容介紹之后大家就要知道這方面的規定,我們要通過本文的內容進行了解。對于出租人不催還租賃物原來的承租協議仍然有效,但是期限就是不固定的,雙方都需要遵守原來的約定內容。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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