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轉讓后租金向誰支付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因為最初的房屋租賃合同是承租人與老房東簽訂的,承租人應向老房東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在老房東提供證據證明新房東已享有產權,通知承租人向新房東支付租金,并由新房東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應按原合同履行,將租金交給老房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條是關于“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就城鎮房屋的租賃采納了契約地位承受模式。依合同法第229條之規定,由租賃物受讓人繼受出租人地位,在受讓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租賃關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房屋租賃之后租金向誰支付,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我們在得到了房東的許可,就可以將房子租賃出去,這個時候我們就屬于二房東,如今就向二房東支付。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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