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在辦理各類事件時,都有著較為明確的書面證明和義務通知。這樣做是為了告知對方相關責任,也有利于我國辦案機關在接下來進行案件的辦理。那離婚訴訟告知書都有哪些作用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有關規定,為更好地保證離婚訴訟當事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有關權利和履行義務,現將有關權利義務告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對在訴訟中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有關商業秘密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以保護其正當權益。
四、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之前不得另行結婚,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六、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離婚訴訟當事人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依法強制執行。
七、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一經發現,將按妨害民事訴訟予以法律制裁;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這類告知書關于婚后的財產和子女的撫養的權利都進行了相應的告知和說明。還要求一方不能夠對婚內的財產進行轉移和隱藏,以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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