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超過租金的部分可返還嗎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這是出租人的一種法定解除權。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收取租金獲取利潤,如果承租人有無力支付租金的違約行為,就會使出租人因無法收取租金而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就有權解除合同。又因為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的所有權具有擔保其租金實現的作用,因此出租人由于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有權收回租賃物。但是,在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情況下,如果租賃物收回時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就會對承租人有失公平,這時,應當允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部分返還超過的價值。
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權為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并無使用權,而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包括保障留置物的安全、保障留置物的利益收取以及不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留置物等內容。留置權人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致使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物權法要求留置權人對留置的財產予以妥善保管,但妥善保管實指傳統民法中所稱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考慮到留置權人占有留置物,是為自己的擔保利益而非為債務人或者留置物所有人的利益,應當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
不過,留置權人因其保管行為而支出的必要的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因此,留置物的保管費用當然可以被納入被擔保的債權之中。但這種費用應當得到合理限制。保管費用的開支以必要為原則,即為為留置物保全好功能無損所必要的保管費用的支出為合理。
可以看到在留置期間,留置權人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但無使用權并負有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應催告,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將留置物抵作債務或依法變賣留置物,并從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在留置物方面有更多的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17如何確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2021-02-04刑事案件調解撤案條件是什么
2021-02-20a級通緝令會判死刑嗎
2021-01-22股東代表訴訟中以誰的名義提訴訟
2020-12-01轉載他人的文章是侵權嗎
2020-11-27破產和解的提出時間有什么規定
2021-01-26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2021-03-10未盡贍養義務有什么后果
2021-02-07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對應的問題
2021-01-18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要退回嗎
2021-01-07承包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0-12-14房改集資房屬于什么性質
2021-01-17入職是否要開無違法犯罪證明
2021-01-05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有時效嗎
2021-03-04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九個事項
2020-12-23公司更名后原來的合同還有效嗎
2020-12-25可向勞動爭議仲委會申請仲裁的情形
2020-11-30誰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021-03-13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哪些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