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的是離婚登記制度,離婚時需要到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那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是怎樣的?此外,夫妻雙方不是想什么時候離婚就能離婚的,一些清苦是不能離婚的,那哪些情況不能離婚?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了解。
一、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是怎樣的
(一)協議離婚
1、雙方先協商好,達成共識,最好包括對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等達成一定的共識。
2、填寫好離婚協議書,準備好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3、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并且會詢問相關情況,如實回答即可。
4、對撫養權、財產分配等問題達成共識了,當場登記,宣讀離婚宣言,領取離婚證。離婚完成。
(二)訴訟離婚
1、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去當地法院起訴,原因為“感情破裂,無法挽回”。
2、一審后如果還是不愿意離婚,可進行二審,二審后會直接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完成。
(三)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四)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哪些情況不能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于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并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我國法律還對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為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絲萬縷的聯系都是通過時間和感情的積累墊定下來的,怎么可能輕易地結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相信大家現在對婚姻家庭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我國實行的是離婚登記制度,離婚的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也就意味著在我國并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此外,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的,雙方是不能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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