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第一條由于本保險單及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提出索賠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第二條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本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是在損害賠償金以內的。除外責任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1.除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之外,根據其他合同或協議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2.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其雇員的賠償責任。3.因產品缺陷造成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4.產品仍在制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6.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7.在港、澳、臺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使用產品,發生的損害賠償和費用,以及向上述地區的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而產生的賠償和費用。8.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被保險人義務第四條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第五條被保險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為保險人提供有關產品的生產、銷售、質量檢驗等方面的單證、帳冊和有關資料。第六條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一旦獲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賠或者就產品責任賠償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向仲裁機構仲裁申訴、被保險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時查勘處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作出任何許諾或賠償;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就任何索賠進行辯護和處理解決。第七條被保險人在處理用戶因保險產品引起的索賠事宜時應當盡力抗辯,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第八條被保險人須隨時通知本公司導致風險變化的各種重要情況(設計、工藝、原材料、使用說明等),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調整保險費,否則本公司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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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號:
13702201510176609
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
簡介:
山大法律系本科畢業,律師執業六年,擅長民事糾紛的處理,處理過多起民事糾紛案件,獲得委托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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