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融資租賃車輛發生事故
2013年6月24日,某公司與曹某簽訂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某公司根據曹某對出賣方及租賃車輛的自主選擇,委托某公司代理公司向曹某自主選定的出賣方購買租賃車輛并租予曹某使用;曹某須對租賃車輛的營運盡最大的謹慎義務,同時也承擔由于使用租賃車輛而產生的各種風險及損失;租賃期限為24個月;租金總額為324,820元。2013年7月30日,曹某在車輛交付清單上簽字,確認領取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確認車輛。合同簽訂后,曹某先后支付了4期租金。2013年10月6日,曹某聘用的駕駛員駕駛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法院判決確認曹某需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522,085元。因各方未履行相應賠償義務,租賃車輛尚處于交管部門扣押中。曹某遂再未支付租賃費。
法院判決:支付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與曹某簽訂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協商擬定,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某公司已按合同約定購買了指定車輛并交付給曹某,故曹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費用。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曹某承擔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產生的各種風險及損失,故曹某以車輛因交通事故停運遭受損失為由拒絕支付租賃費并要求某公司承擔責任的抗辯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截至2014年9月,曹某應支付某公司租金108,626.93元。對于違約金,至2014年9月10日,曹某應向某公司支付違約金4,908.05元。
律師說法:能以無法使用為由拒付租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曹某與某公司簽訂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以書面形式約定,出租人某公司按照承租人曹某的要求購買車輛,并出租給曹某使用,曹某支付租金,雙方之間形成了典型的融資租賃關系,曹某有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承租人曹某占有租賃車輛期間,該租賃車輛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某公司不承擔責任,合同中亦約定曹某承擔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產生的各種風險及損失,故承租人無權以租賃車輛發生事故無法繼續使用遭受損失為由拒絕支付租金。現承租人曹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的介紹,融資租賃車輛發生事故后,要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融資租賃車輛發生事故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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