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依據】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是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因該裁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撤銷裁決的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按照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當事人
由于當事人與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最關心裁決的結果,因而也只有當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所以,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必須有證據證明裁決有法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因此,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必須履行舉證責任,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這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上訴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在民事訴訟中,只要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不論是否有證據,均可依法提出上訴。當然,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要有證據,也只是從提出申請的當事人的角度而言的,至于這些證據能否得到認可,尚需要人民法院最后審查確定。
(三)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為了正確及時地解決當事人的之間的糾紛,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和其他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必要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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