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適用租賃合同效力延伸
司法解釋參照這一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了另外兩個效力延伸的規則:
(一)個人租賃房屋如果是給個體工商戶的家庭使用,不是自己使用,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或者失蹤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有權主張繼續租賃合同的效力,一直用到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租人、承租人是當事人,承租人死了,合同就應該消滅。但是由于租賃權具有物權化的效力,由于承租人是個體工商戶,這時就準許個體工商戶家庭的其他成員把合同的效力延伸到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結束后再消滅。這就是效力延伸的問題。
(二)個人租賃房屋從事合伙經營,即合伙人個人租賃房屋給合伙使用,不是自己使用,承租人死亡或者失蹤,其他合伙人說想把合同繼續延續到租賃期滿,也是可以的,其他合伙人有這個權利。
這兩個規則,即使出租人不同意,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合伙人也有權要求合同履行到租賃期限完成為止。這是強制性的規定。本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消滅而消滅,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消滅,但在租賃中,由于租賃權帶有一定的物權性質,所以它的效力可以延伸到合同期限屆滿。
什么是租賃合同效力延伸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延伸有與繼承相似,但不是繼承。繼承是一個人死亡后,他的財產由其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所有權。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轉移的不是物權,而是租賃權。這就是當代民法物權債權化和債權物權化的問題。債權物權化的典型,就是租賃合同產生的租賃權,房屋租賃合同的這些問題,其實都是租賃權,租賃房屋本來是出租人的,但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債權而取得租賃權,可以使用、收益,還可以轉租。這個租賃權就是物權化的債權。
有的國家的法律承認租賃權是物權,但大多數國家還是僅把它作為一個物權化的債權對待。既然租賃權不是財產權,就沒有繼承問題,當承租人是自然人并且去世后,合同的租賃期還沒有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這就是租賃合同效力延伸問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租賃合同效力的延伸,這個在租賃合同簽訂之后是十分常見的一種情況,主要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會一直租這個房產有可能會因為生意不好而轉讓給他人,這也是一種延伸情況。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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