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主在租賃期內能否賣掉房子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租賃權雖然是債權,但為平衡當事人利益,兼顧經濟上保護弱者,該權利被物權化,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抗所有權的變動。因此房主在租賃期內有權出賣房屋,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承租人有權基于租賃合同繼續使用,直至租賃期屆滿為止,其對于房屋的使用權不因買賣而受影響,此即法律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約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搬遷。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出租人欲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在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15日內明確表示購買,否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另外,如果有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等3種情況,承租人無權行使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原房主出賣房屋時,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房屋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主張原房主對給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租人不可以主張原房主與新房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依照“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主于租賃期間有權賣房。因此,有這方面困擾的人,可以多方面了解租賃期賣房的規則,并從中學習如何行使承租人優先購買的權利。此外,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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