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乙方違約責任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賃關系中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二)按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三)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四)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
三、房屋租賃承租方注意事項
1、出租房房東個人情況
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于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房東本人、房產證、身份證,委托出租的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書、房產證、身份證或復印件。無房產證的要有購房合同,轉租的要有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2、定金支付注意事項
承租方避免交訂金,房客一旦交了訂金就十分被動,提出的要求可能不被寫進租房合同里。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請查看以上證件,一般定金不要超過月租金的20%,并且要求出具收條。
3、房屋損壞情況寫進合同
承租方收房時要仔細,將房屋設施破損的情況寫進合同,以防中介在收房時扣押金。
4、收據押金條的保管
承租方切記不能丟失押金憑證或將其給中介公司。
5、物業雜費交付寫進合同
租賃雙方達成協議,除了簽署正規的《房屋租賃合同》之外,對于房屋內的設備、租賃期間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的結算與承擔也要詳細寫清楚并且作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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