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確定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請示,請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區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請求出租人修繕房屋的起訴,原告肖*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宣武區廣外椿樹街2號,被告即出租人袁*海的戶籍和工作地均在貴州省都勻市112廠。宣武區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將案件移轉貴州省都勻市法院。都勻市法院認為:房屋在北京,又將案件退回宣武區法院(宣武區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來京出差之際調解結案)。與此同時,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待來訪中,也發現有上述類似情況,由于房屋坐落地與被告戶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兩個區、縣法院之間認識分歧而互相推諉管轄。如苗-義訴袁*信收房一案,被告袁*信承租原告苗-義的房屋兩間,該房坐落在東城區東四五條北巷4一號,而袁的戶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陽區。原告因被告轉讓房屋和欠租向朝陽區法院起訴,請求收房自用。朝陽區法院讓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東城區法院起訴;東城區法院認為被告戶籍在朝陽區應由朝陽區法院管轄,讓原告仍找朝陽區法院(后已由中級法院指定朝陽區法院管轄)。”對類似房屋租賃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訴法》)所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還是特殊地域管轄,認識不盡一致。
大體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民訴法》第29條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于房屋坐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于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后的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23條所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范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所稱“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復中指出:“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這樣并不有悖法律規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執行判決,從而正確、及時地審結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批復,目前仍然屬于有效的法律意見:各個地方在審判操作中也仍然是按照這個批復的意見處理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李鵬,聯系電話13867400852(微信同號)浙江五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律理論功底扎實,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迄今代理的案件深受廣大當事人的認可,在公司法律顧問,股份改制,股權糾紛,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土地房產,刑事辯護等訴訟和非訴方面頗有建樹。? ????李鵬律師自執業以來,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理念,專注于做好每一個案件,盡最大限度維護每一個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專業處理:公司糾紛,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土地房產,民事侵權,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IPO,“新三板”等訴訟及非訴業務
天津市各勞動仲裁機構聯系方式
2020-11-30酒后尋釁滋事怎么處理
2021-01-1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需要多少人
2021-03-2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
2021-02-25老人的贍養費能要多少錢呢
2020-11-08什么情形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2021-03-08學生在外面玩水死亡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1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沖突問題
2021-02-08內退職工是否屬于退休職工
2020-12-19夫妻財產分割:人身保險合同權益的分割
2021-01-29購房應該怎樣投保
2020-11-27淺談對保險合同中重大事項的理解
2020-12-06人壽保險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6無證駕駛致人傷亡保險公司應依法賠償
2021-03-11保險代理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嗎
2021-02-01事故中汽車失火保險公司會賠嗎
2020-12-19超出駕證允許范圍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向司機追償
2020-11-242020年保險公司訴訟費賠償費
2021-01-29哪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
2021-01-03保險合同的客體的含義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