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糾正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可以申請糾正的情形包括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如何將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根據現行制度,要想將一名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兩個途徑:
1、由人民法院主動把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理論上,如果法院強制執行未果,又發現被執行人符合失信行為條件,人民法院應該依職權主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黑名單。
2、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把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申請人如果認為被執行人符合以上失信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申請書中需要寫明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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