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執行人保管財產被執行人可以繼續使用嗎
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情況可以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被執行的限制
首先,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其次,這類人群還將被限制高消費,具體限制在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法院在讓被執行保管財產的時候,可以在對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正常的使用,但是如果有影響的法院一般會由第3人進行保管的,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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