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財產時筆錄應載明的內容有哪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何種情況下財產不得進行查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進行查封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筆錄上應記錄以上具體的事項內容。并且由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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