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要是締結了婚姻關系,那么之后在沒有解除之前,雙方就互負有忠實的義務。一方要是在婚內有出軌、婚外遇的情況,可以說就是對另一方的背叛。現實中,因此導致夫妻離婚的情況很多。那么此時發現妻子的婚外遇,離婚可以獲得賠償嗎?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發現妻子的婚外遇,離婚可以獲得賠償嗎
首先看下《婚姻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次看下有關的補充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有關精神損害賠償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所以男方有婚外情必須是符合以上條件的,這時如果你能提出確切的物質損害賠償,并且不違法法條中禁止的規定,是完全可以的到支持的,至于精神損害賠償,要證明對你和你的家庭造成嚴重后果。
二、婚外情如何收集證據
一般來說,婚外情證據應當注意搜集以下關鍵證據:
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收集婚外情證據中還存在合法與不合法之分: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錄音照相,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里,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備合法性。還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如果雙方冷靜下來處理,妻子保證日后不再有這類的行為,把重心放在工作、家庭上面的,其實丈夫也未嘗不能大度的原諒對方一次。也就是說一方有婚外情的,最終并不必然導致夫妻離婚,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一方出軌,會影響夫妻財產分割嗎?
法律上嫖娼算出軌是否有規定
出軌對離婚時財產分割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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