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損壞,誰有賠償維修責任
1、使用過程中租賃物損壞的,由出租人負責賠償維修
當租賃物損壞的時候,如果租賃合同有詳細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處理,該租客承擔賠償維修責任的承擔,該出租人承擔的盡快安排人員更換維修,以免產生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如果租賃合同無約定的,租客在按約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租賃物損耗的,租客不需承擔損壞賠償責任,而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擔賠償維修責任。出租人應當在獲悉租賃物損害情況后,及時安排維修,若因租賃物損壞造成承租人財產及人身損害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至法院訴訟的方式,要求出租人予以賠償。
但租賃物損壞,并都是出租人承擔賠償維修責任的,如果是因為租客未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或未妥善保管租賃物導致租賃物損壞的,租客應當賠償損失,承擔賠償維修責任。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出租人亦可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2、租賃物因自身質量問題毀損,租客不擔責
租客在租用租賃物時,時常會租到殘次品,以致租賃物因自身質量問題導致毀損的現象很常見。如租客租賃汽車,在行駛過程中,汽車因自身存在質量問題而拋瞄、自燃的事件時有發生,往往出現這類情況時,出租人時常倒打一把,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事實上,租賃物因自身質量問題毀損的,租客不擔責。反則因租賃物自身質量問題毀損導致租客遭受損失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并賠償相應損失。若雙方協商不成的,租客還可以通過法院措施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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