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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