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在**保險公司做了一份保險,已經繳費4年,第5年也就是2011年1月20日,1月24日我拿現金交到卡上,26日保險公司業務員打電話說錢沒扣到,我叫她到我公司來核對帳號,結果賬號有誤,我倆一起到銀行核查,發現繳費賬號的名字叫李*蓓,我問業務員李*蓓是誰,她說不知道,我打電話問服務熱線,對方回答說,請業務員變更一下賬號就行了,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保險繳費賬號變成陌生人的名字和賬號,現在又在我知情的情況下變為我的賬號,請問我的保險不是變得不保險了?現在繳費期已過快一個月了,我該怎么辦?
律師回答:
向保險監督部門投訴,或直接起訴。
相關法律常識: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保險法》第22、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
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保險糾紛應該如何解決的法律知識,保險理賠,是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保證人資格有什么特殊規定
2021-02-17農村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2021-01-18好意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021-03-03員工不交社保,單位可以同意嗎
2020-12-16機票退票費如何認定
2021-02-18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除斥期間
2020-12-05未辦理結婚手續如何分手
2021-03-12光污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0-12-10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區別有哪些
2020-11-28【法律常識】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條件
2021-03-11受害人無法聯系被保險人的利益如何維護
2020-12-10購買車險要注意規避哪些“免賠”風險
2021-02-14公司拖欠五年保險如何維權
2021-02-10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具體分類包括哪些
2020-11-28開車撞死人保險公司沒有諒解書會賠付對方嗎
2020-12-06財產保險合同中給付保險賠償金須遵守哪些原則
2021-01-01別光知道交錢你的車投的都是什么保險你真的了解嗎
2021-02-03新保險法解釋有什么規定
2020-12-10家財保險購買注意事項
2021-01-30更換駕駛員報保險屬于騙保嗎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