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不能協商達成合意的,需選擇訴訟離婚的渠道,對于初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采取調解和勸導的方式,不會直接判決離婚,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的,需半年后在進行第二次起訴,但對一些特定情況,法律也作出了首判離婚的規定,那么,起訴離婚什么證據能確保離婚成功呢?
一、起訴離婚的一般證據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托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紹人等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后情況自述、鄰居、知情人證言。
5、其他可以證明婚姻基礎的證據。
二、證明確實必須離婚的證據
1、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夫妻雙方因對方重婚或外遇的事發生激烈爭吵的錄音,周圍鄰居親戚朋友的證明,對方與第三者有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資料等都可以作為對方重婚或同居的有力證據。
2、 有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的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身上的傷痕鑒定,周圍鄰居親戚朋友的證明,發生家庭暴力時的錄像或錄音,未成年或無勞動能力者被遺棄的事實陳述證人證明等可以作為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可以直接報案抓住現場,周圍鄰居或親戚朋友的證明。
4、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確定無法和好
簽訂的分居協議書,居委會的證明等。
5、 婚前有隱瞞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醫學檢驗證明,有對方婚前隱瞞病情的證人證言。
6、 以欺騙、逼迫方式領取結婚證
一年以內,提供當時欺騙、威脅行為的證人證言,有當時錄音則更好。
7、 一方觸犯法律,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
此條則有法院判決,如配偶犯強奸罪等勢必嚴重影響夫妻感情。
8、 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起訴離婚
法院宣告失蹤即是證據。
綜上所述,關于起訴離婚什么證據能確保離婚成功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對方重婚或出軌,有家暴及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經常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行為無法改正,雙方由于感情不合分居時間已超過2年,發現有隱藏不能結婚的疾病或欺騙、脅迫、以及嚴重違法行為,還有被宣告失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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