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似乎是當事人解決感情問題最直接的方式,隨著我國婚姻自主制度的實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現象越來越少,人們自由戀愛,從相愛到結婚,最后又以離婚結束這段感情,這樣的過程都遵循了婚姻自主原則。自主戀愛,自主結婚,自主離婚。那么起訴離婚需不需要本人?
一、關于離婚當事人是否出庭的相關法律條款
夫妻一方不愿離婚,或者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前提下,可以有主張離婚一放到法院起訴離婚。
需要主張離婚一方出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提供自己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詳細住址等信息。
還需要提供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等信息。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行使權力,但是離婚訴訟開庭現場,雙方當事人必須出席。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般離婚訴訟,本人必須到場,特殊情況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系不得代理的原則,離婚訴訟只能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因此,離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法律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以上就是起訴離婚需不需要本人的相關法律條款。對于一般的離婚訴訟案件,當事人是必須到庭的,若又特殊情況的,且情況屬實的,應該向法院提交一份書面意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并且另一方就只需要離婚起訴的,法院應該受理。若對相關內容還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詳細咨詢律霸 的專業律師。
去法院起訴離婚要走哪些流程?
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多長時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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