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夫妻符合分居離婚條件的話,那法官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就會判決夫妻離婚。而此時就要求夫妻分居達到了規定的時間要求,即要持續分居兩年及其以上的時間才行。不過起訴離婚時怎么判定分居兩年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時怎么判定分居兩年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為分居為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采納。因此,對于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為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二、分居兩年一定能離婚嗎
很多人存在這樣的錯誤認識,夫妻雙方必須分居滿兩年才能夠離婚。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是法律列舉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種,如果有證據能夠雙方之間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沒有必要等到分居滿兩年才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的標準抽象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但由于這一抽象的標準在實際審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準確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體列舉了一系列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便于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相對正確的認定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只存在于夫妻雙方之間,作為局外人,只能從相關事實來推斷夫妻間的感情程度。在無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程度如何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分居滿兩年的時間才是感情不合的唯一的客觀標準。
分居離婚一般只適用于夫妻訴訟離婚,而要是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僅僅需要雙方就離婚協商達成一致,對夫妻分居并沒有要求。不過起訴離婚時怎么判定分居兩年呢?此時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但話說回來,現實中,并不是只要夫妻分居持續時間達到了兩年的,那就一定可以判決離婚,畢竟這里要求夫妻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并且在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家庭暴力離婚起訴狀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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