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患癌癥怎么辦
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執行應當是無條件的。但身患癌癥,法院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被執行人患癌癥怎么辦
執行期間是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法院和司法人員有自由裁量權,但不得超出法律規定范圍自行變更。被執行人即使死亡,不代表他可以不用償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其繼承人需要在被執行人遺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產債務的。
被執行人如果死亡應該怎么辦
應該以其遺產償還。《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經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如何應對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
對于界定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欠債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欠債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欠債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欠債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欠債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欠債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欠債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如果死亡的此時也是不能免除債務,否則對債權人而言就太不公平了。此時就欠債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財產,需要對所欠的合法債務作出清償。而要是其財產被繼承人繼承了的話,則繼承人需要在自己繼承的份額內進行清償。如果你有更多相關法律的疑惑,律霸網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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