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如何填寫
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表主要包括被執行人的信息,申請人的信息,被執行人財產等的內容,申請人按表格要求填寫就可以了。
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
申請執行人?姓名或名稱
地址及電話
被執行人?姓名或名稱
地址及電話
內容包括:
銀行開戶、戶名、賬號和存款金額;動產、不動產(如房產、車輛、電器、首飾等);到期債權、可得利益(如以他人名義購置的不動產、股票、知識產權等收益);分支機構或所屬公司的資產情況;其他財產情況(如保全財產的狀況、期限等)。
提供可執行財產的線索,以及需要法院核實的情況:
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備 注
【說明】
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8條第1款規定制定,供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時用。
二、被執行人哪些財產不能執行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三、法院怎樣調查被執行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采取其他調查方式。
第二條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應當填寫財產調查表。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第三條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金錢債權執行中,報告財產令應當與執行通知同時發出。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重新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如何填寫”問題進行的解答,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表主要包括被執行人的信息,申請人的信息,被執行人財產等的內容,申請人按表格要求填寫就可以了。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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