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我國法律在規定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也明確了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以過失為承運人責任構成要件,并由承運人負舉證責任。在實踐中,承運人舉證責任不能免除,承運人無法證明其無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在責任后果上與無過錯責任并無區別。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貨物發生了毀損、滅失的事實,承運人也可以免除責任。
1、不可抗力
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于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
2、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貨物的自然性質是指貨物的內在屬性。由貨物的成分、品質決定,并使貨物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如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屬于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因貨物自然特性和運輸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系,所以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將危險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裝等屬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無關,所以也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貨運合同的特征
貨運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除具有運輸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貨運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貨運合同由托運人與承運人雙方訂立,托運人與承運人為合同的當事人,但托運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利益托運貨物,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托運貨物。托運人既可自己為收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為收貨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在此情況下的貨運合同即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2、貨運合同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貨運合同與客運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其義務并不能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后,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
3、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貨運合同一般以托運人提出運輸貨物的請求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綜上可知,對于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三方面,即上文中介紹到的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要是大家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網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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