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移風險
買保險就是把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而接受風險的機構就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風險轉移是因為可保風險還是有規律可循的。通過研究風險的偶然性去尋找其必然性,掌握風險發生、發展的規律,為眾多有危險顧慮的人提供了保險保障。
2、均攤損失
轉移風險并非災害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借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為其排憂解難。保險人以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賠款的形式,將少數人的巨額損失分散給眾多的被保險人,從而使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多數人可以承擔的損失,這實際上是把損失均攤給有相同風險的投保人。所以,保險只有均攤損失的功能,而沒有減少損失的功能。
3、實施補償
分攤損失是實施補償的前提和手段,實施補償是分攤損失的目的。其補償的范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投保人因災害事故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2)投保人因災害事故使自己身體遭受的傷亡或保險期滿應結付的保險金。
3)投保人因災害事故依法對他人應付的經濟賠償。
4)投保人因另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經濟損失。
5)災害事故發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險標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4、抵押貸款和投資收益
保險法中明確規定:“現金價值不喪失條款”,客戶雖然與保險公司簽定合同,但客戶有權中止這個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額。保險合同中也規定客戶資金緊缺時可申請退保金的90%作為貸款。如果您急需資金,又一時籌措不到,便可以將保險單抵押在保險公司,從保險公司取得相應數額的貸款。
同時,一些人壽保險產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資價值,就是說如果在保險期間沒有發生保險事故,那么在到達給付期時,您所得到的保險金不僅會超過您過去所交的保險費,而且還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由此可以看出,保險既是一種保障,又兼有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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