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雖然在現代社會,離婚率高居不下,離婚現象很常見。但是,雙方當事人畢竟曾經有深厚的感情,所以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會好商好量地協議離婚,只有協議不成才會選擇訴訟離婚。那么,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訴訟離婚一方患病住院提出離婚第一次法院如何判?
一、問題回答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不必然會判決夫妻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由以上論述可得,如果訴訟離婚一方患病住院,一方當事人第一次提出離婚時,法院不必然會判決夫妻離婚。這是法院綜合各種情況的考量做出的回答。訴訟離婚一方患病住院時,他本身需要有人照顧,此時他的心理比較脆弱,可能接受不了離婚這一現實。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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