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離婚中,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這是必須要做的,因為之后辦理離婚手續的需要提供這樣的材料,否則就會影響離婚登記的辦理。那大家知道這個離婚協議中的內容都有哪些嗎?大概了解了之后,才知道自己應該怎么來寫。下文中律霸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協議中的內容都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二、離婚協議的簽訂需要注意什么
由于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夠強,在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還會有下列一些問題條款,從而會導致當事人的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在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
(一)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么確定地存續,要么確定地解除。
(二)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于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系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三)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離婚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的消失;
3、在財產上表現為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終止;
4、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等等。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不離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同時也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債務進行了處理,而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解決,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包括這幾項內容的話,那一般都是不符合協議離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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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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