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怎么行使?婚姻法規(guī)定,當配偶因其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賠償。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主體是無過錯方,義務主體是無過錯方的配偶。律霸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guī)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guī)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對于一方過錯的范圍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fā)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內容——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離婚損害主要有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等方面。財產損害主要是由于侵權人的違法行為造成配偶一方的財產損失,根據損失的形態(tài)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現有財產的減損,如侵占受害方的個人財產,造成受害方現有財產的損害和數量上的減少以及對配偶一方進行暴力傷害致使受害方身體機能受傷而支出的醫(yī)療費等。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這種損失雖然不是現實利益的損失,但是損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沒有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該利益的,如配偶一方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學習,婚后承擔全部家庭義務,如果另一方事業(yè)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財產就會增多,投入方就會有預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過錯離婚,自然會導致無過錯方的預期收益的損失。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tài)。
3、必須有因果關系
過錯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直接原因。離婚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均屬于物質損害。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發(fā)生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離婚精神損害,只需確認過錯一方有法定違法行為而直接導致離婚的,就可以認定。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提出追究過錯配偶侵權責任的,應按婚內侵權行為處理,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4、離婚的發(fā)生
這是婚姻侵權責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了離婚的后果,該要件由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性決定的,正是該要件表現了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侵權責任的發(fā)生情形。對于該要件,在現論和實踐中有人提出損害賠償不能以離婚為條件,損害賠償固然不以離婚為要件,但婚內發(fā)生的賠償是其他形式的賠償,而非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必須是要以夫妻離婚為前提,同時還要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然后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內容,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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