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書去哪拿
夫妻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應當由雙方協商可以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簽字寫明。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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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人:張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馮某, 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于××年 月 日登記結婚,XX年 月 日生育一子,取名張亮。現協議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馮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張亮由馮某撫養,由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號的 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 萬元,現協商歸馮某所有,由馮某一次性給付張某現金 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 萬元,歸馮某所有,馮某向張某支付 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某可在 (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 (時間)送回馮某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 天與馮某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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