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車行李丟了怎么辦:
幫辦五兄弟調(diào)查:行李丟失,司機拒絕賠償
1月31日晚上10點,一輛豪華大巴車從北京運輸旅客到齊河汽車站。因為春節(jié)加開的夜班車不能進站,這輛大巴只能在車站附近停靠,困倦的乘客也紛紛醒-來走出車廂。
劉**就是這批乘客中的一員。可當她走到車后提取行李時卻傻了眼,“自己的行李箱不見了,翻遍了車下整個行李架,我都沒有找到自己的行李箱。”據(jù)劉**說,當時司機沒有下車,就用電控打開了大巴的行李箱門,讓旅客取行李。
劉**說,當她在北京登車時,司機告訴她,“必須將所帶行李放在客車底部的行李艙。”當時,劉**明確說自己包中有帶給弟弟的一臺筆記本電腦,以及一些貴重禮品,要求隨身攜帶。但是,司機以行李箱太占據(jù)空間為由,不等劉**說完,便蠻橫地將她手中的行李箱丟入行李艙中。
乘客們慢慢散去,劉**還沒有找到自己的行李箱。欲哭無淚的她要求司機賠償,可大巴車司機也是一臉無辜,“你自己沒有看好行李,怎么能讓我賠償?”劉**與司機幾番爭論,也沒有結(jié)果,只能暫時記下大巴車牌號,讓司機離去。
幫辦五兄弟跑腿:客運公司要確保乘客和行李安全到站
根據(jù)《合同法》第303條規(guī)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yīng)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山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馮某認為,乘客購買了客票即與大巴車公司形成了合同關(guān)系,大巴車公司不僅有責任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也有責任將其行李安全送達目的地。“自劉**購買車票登上客車之時起,大巴車公司即具有確保劉**自帶物品安全的義務(wù),只要大巴車公司對筆記本電腦的丟失具有過錯,他們便難逃責任。”馮某說,在北京登車時,劉**已經(jīng)說明包中有筆記本電腦等貴重物品時,司乘人員并沒有對明知的貴重物品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包括應(yīng)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與劉**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或者履行告知義務(wù)等,仍只是一味蠻橫地將包混入普通物品中,這就足以證明大巴車司機有過錯。
此外,劉**的行李箱被放到車底下的行李艙后,劉**本人便失去了對行李箱的控制權(quán),且一直要到客車到站并下車后才能恢復(fù)。這期間,對行李箱的保管義務(wù)已經(jīng)轉(zhuǎn)移給了大巴車司乘人員,但司乘人員卻未對中途下車拿行李的旅客予以核對。因此,大巴車公司應(yīng)對劉**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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