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一、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18歲以下已經工作了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身體有缺陷(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注:是間歇性),完全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精神病人由其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如何離婚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離婚不能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通常受理此類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離婚訴訟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為其代理人,要變更其父母等近親屬為代理人。在離婚訴訟程序中或離婚訴訟程序前,必須通過一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該特別程序是在離婚本訴前還是中提出,均符合法律規定。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進行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配偶在離婚訴訟前或訴訟中必須提出確認行為能力特別程序的申請。該特別程序應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確認行為能力,一個是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的變更或指定。如果是在離婚本訴中提出,本訴應當中止,待特別程序完成后,恢復本訴的審理。
綜上所述,離婚是解除人身依附關系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親自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就此法條,不難看出,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當由法官根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實際智力狀況,酌情而定。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就是否離婚、財產、子女處理明確表態,應當視為其提出離婚的民事行為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可以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反之,則應視為其不能就是否離婚作出意思表示,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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