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合同中什么是定金
購房定金是指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規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抵作價款。
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習慣,購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開發商與購房者都會簽訂購房人購書,或者購房意向書,用以說明雙方對購售房屋已達成初步意向。《購房意向書》中會約定定金的內容。
二、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在房屋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
(一)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房屋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二)訂金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房屋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么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訂金和定金雖然只差一字,但是性質卻完全不同,大家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區分。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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