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在簽署以后,當事人可以反悔嗎?離婚協議約定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條款,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撤銷呢?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書如果是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后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如果是對離婚本身反悔可以選擇再婚;如果是對離婚協議書中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反悔,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是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一份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并進行公證;如果是對子女撫養反悔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
二、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能否撤銷
很多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但是離婚后又后悔了,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對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進行撤銷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所以對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約定進行撤銷一般情況下是不準許的,建議當事人在離婚時約定財產時一定要慎重考慮,當然如果離婚后雙方又協商決定不贈與房子給孩子,孩子也不知道這個事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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