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無論是房子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有可能面臨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問題,房子買賣合同解除需經過的法律程序的,尤其是對解除條件的運用一定要謹慎,除了依據法定解除條件、約定解除條件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外,分別從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角度出發(fā)分析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問題的。
一、出賣人解除合同時,除非具備法定解除條件,若依據約定條件解除,則需要注意這些事項:一般而言,出賣人據以解除合同的約定條件多集中為買受人未能按時付款,針對此條件,出賣人應當及時履行催告義務并保存證據(專遞回執(zhí)),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收款帳號;出賣人希望通過其他理由解除合同,一般很難得到支持。
二、買受人解除合同時,除非具備法定解除條件,若依據約定條件解除,則需要注意:一般而言,買受人據以解除合同的約定條件多集中在出賣人遲延交房,同樣,需要及時催告并保存證據;如果約定出賣人遲延履行網簽、遲延遷出戶口、遲延接受款項等,法院并不是必然支持買受人訴訟請求。
三、無論是買受人還是出賣人,請求解除合同時,首先應當向對方送達解除通知書,解除合同的效力自對方收到解除通知書發(fā)生;如果對方有異議,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否則,除斥期間已過,再主張合同有效不會得到法院支持。注意,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一般不會被受理,只能是請求確認解除合同,很多剛出道的律師會在這個問題上犯錯誤,訴訟請求中直接寫“請求解除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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