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簽訂承攬合同的注意事項
1、承攬合同的條款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
2、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5、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6、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7、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8、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9、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11、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12、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3、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
14、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5、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6、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17、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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