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責任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承攬合同中,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為一般原則,定作人承擔相應責任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中的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7、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8、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定作人對承擔人就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于答復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資料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承攬合同財產侵權,承攬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這一問題有了新的看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果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造成財產損失,需要對承攬人追究相關責任,進行追究其修理、減少報酬或者經濟賠償等責任。
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或者直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確權證上只能寫一個名字嗎
2020-12-02專利異議審查范圍有哪些
2021-03-09丈夫因賭博欠下的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2020-12-01收養關系公證流程有哪些
2021-03-15火車脫軌壓毀房屋,列車長承擔責任嗎
2020-11-29超市摔倒超市負什么責任
2021-02-24黑龍江省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
2021-02-25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可依據哪些憑證
2021-03-14什么是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
2021-01-29保險公司為什么拒絕賠償
2021-02-06護理保險是什么
2020-12-15因年齡誤告被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嗎
2020-12-02保險公司保證金退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0偽造 涂改有關證明騙取保險金案
2021-03-11荒山承包有哪些相關政策
2020-12-25土地流轉補償協議是怎樣的
2020-12-02房子評估要多久才能拆
2021-03-17拆遷買安置房折扣多少
2021-03-23拆遷補償安置新條例有哪些
2021-02-08離婚時拆遷補償如何分割
2021-01-28